黑龙江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料生产许可审核事项
许可(审批)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
实施主体:省畜牧局
许可(审批)内容:1.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2.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4. 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5. 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
农业部令第24号,2003年
农业部令第26号和2004年
农业部令第38号)。
许可(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1.《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 生产工艺流程图;3. 厂区平面布局图;4. 执行企业标准的饲料添加剂(Ⅰ类)提供企业标准,其他生产企业提供企业标准备案证明;5. 环保证明(饲料添加剂(Ⅰ类));6. 菌种来源证明(生产饲料级酶制剂和饲料级微
生物添加剂(饲料添加剂(Ⅰ类)的));7.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亚硒酸钠等危险化学品的);8. 生产安全证明(原料或成品有易燃、易爆物质的); 9.《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10.新办企业应提交《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11.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地址所在地名称的,只需提交变更申请、《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生产许可证(原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2个月)。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专家评审。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3.办理批件。全国饲料工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信息来源: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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