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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3年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教函〔2023〕517号)和《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庐农项〔2023〕17号)等文件要求,通过安徽农业大学科技小院创建主体申请,经专家组评审验收后,认定庐江县同大镇江霞谷物种植家庭农场、安徽省蔬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庐江县双岗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庐江县菇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安徽腾云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这5家申报主体验收合格,现将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2023年1月22日至1月26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与庐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系,电话0551-87334489。
庐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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